商会章程

西安乐清商会章程

       

 本会名称为“西安乐清商会”。

        英文名称为“Xian  Yueq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为“XY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乐清籍在陕西西安地区的商业者与其他各界浙江籍人士,为发展西安——乐清地区经济;是为在西安地区长期经营的乐清广大工商业者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非营利性自愿组合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国家《宪法》为活动准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加强乐清在陕西西安地区经营的工商业者以及其他乐清籍同乡的联系,加强与西安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乐清籍和浙江省其他地区在陕西西安从事各行各业工商业者的优势。规范行业标准;反映行业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推崇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构筑交流、合作、服务的平台,促进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并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奉献爱心,回报社会,为西安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西安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西安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驻址:西安市碑林区南稍门十字西北角中贸广场15号楼B座209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倡导文明经商,树立“在西安,我代表乐清;在境外,我代表中国”的信念;

2、支持西安市各级政府综合治理工作,协助乐清人在西安地区经营活动,逐步形成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组织相关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

3、促进会员、企业、银行、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与当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抵制违法和各种损害会员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协助西安与乐清市及浙江其他地区加强多边经贸合作,为两地的企业家联合商办企业,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各界人士经济、技术和贸易等全方位的合作与发展;

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政府恳谈会、洽谈会和展销会。为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促进会员与西安各界和睦相处,共同创造一个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而努力;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同时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提供获利线索;提供风险分析;提供方案选择;为会员经营发展排忧解难。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7、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8、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9、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运筹能力;

10、组织会员开展行业间或域外的交流合作;

11、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咨询性的服务活动,壮大西安乐清商会组织和团体的经济实力;

12、逢年过节,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会活动,交流经验、畅谈心得、表彰先进,为西安市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13、协助会员在开拓、租赁、食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14、加强与乐清市党政部门、乐清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乐清市总商会及兄弟省乐清商会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15、承担政府及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西安市乐清商会入会原则(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西安地区的乐清籍工商团体及浙江省其他地区的工商团体,凡合法经营,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者,先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在西安地区的乐清机工商业者及浙江省其他地区的工商业者,凡合法经营,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者,本人提出申请后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会员部进行初审;

3、由秘书处审议,报会长会议批准;

4、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会费的通知;

5、发放会员牌、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对本会工作监督及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工作及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室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5、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二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

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会员的除名;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第1、2、3、4、5、6、8、9、10项职权。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

第二十一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乐清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聘任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名,对商会有特殊贡献的会长,可由理事会授予“名誉会长”称号。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

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商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

3、受会长委托执行日常事务(采用轮值制度,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安排一个月时间执行本会日常事务);

4、参加会长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5、协调本会会长、副会长或名誉会长委托的其他事项;

6、执行本届理事会的决议;

7、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发展会员的权利;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资金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济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在健全的财务制度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现金与账务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动过,并报指导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四十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指导机关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西安乐清商会

2016年12月21日


西安乐清商会

商会秘书处:19991973077   

商会官网   :http://www.xayq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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